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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單位僱用之產業外籍勞工,於其工作滿3年後,應否再給與特別休假?

4.因此,當前述外籍勞工於工作滿3年後,未滿3個月,雇主與其訂定新定期契約時,外籍勞工於第2份定期契約到職日取得14天特別休假之權利。

5.惟應注意者,前述產業外籍勞工如係於定期契約期滿前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雖未滿3個月再經僱用者,因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勞動部認,雇主得不予併計工作年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月25日臺(79)勞資2字第1485號函及勞動部106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638號函參照),即雇主對該外籍勞工之工作年資得不予接續,此際,該外籍勞工之工作年資係重新計算,則其於新定期契約工作滿6個月後之翌日仍在職者,係取得3天特別休假之權利,而非14天。


業單位僱用之產業外籍勞工,於其工作滿3年後,應否再給與特別休假?-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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