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
5.參加人資勞動法令課程陳姓同學LINE予本人陳業鑫律師發表在1111人力銀行勞資QA《因停電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乙文表示,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6.27(80)台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83)台勞動2字第35290號函二則函釋有超越法律規定之嫌,並主張:
「1.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如果停電導致辦公室電腦打不開、工廠生產線停擺,勞工準時到工準備提供勞務,雇主因停電無法依約定時間受領勞工之勞務給付,依前開規定解釋,受僱人即勞工仍得請求報酬。
2.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第235條但書規定,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3.依照民法第 487 條前段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同法第 234 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債權人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發生者,需再有受領表示或有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後,並同時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終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要旨)
4.以上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白話文翻譯:經營事業遇到停電導致停工是雇主的風險,就好像勞工已經到公司、工廠上班,但雇主提供的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因可歸責於供應商之原因不能運作,材料因可歸責於貨運行沒有到貨,機台故障,可以因此不給付勞工工資嗎?倉庫工人按時上工,但倉庫大門因可歸責於維修廠商之原因不能開啟,雇主可以叫勞工回家吃自己嗎?如果不行,台電無法正常供電給雇主,導致雇主不能受領勞工的勞務給付,跟前述情形一樣,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能以此拒絕給付工資。至於雇主所受損害,能否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契約關係債務履行問題,不可混為一談。你說這場大停電是中油搞出來的?那就雇主找台電、台電找中油、中油找員工、員工找金手指(誤)...
5.總之,雇主以停電所致停工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義務,亦違反民法第487、234、235條關於雇主(僱用人)受領勞工(受僱人)勞務遲延責任之法律規定,不得不辨明。」(註1)對於陳律師所持前述見解,吾人予以尊重,畢竟台灣是民主、自由與開放的國家。
6.就111年3月3日上午9點多全台各地傳出停電災情,某原PO表示:「公司在9:20左右停電,一直到10:40才恢復供電,沒想到歷經1小時又20分鐘的停電後,老闆卻說算一個小時就好,今天的薪水要扣掉一個小時」,網友狂酸,「算時薪還有話講,算月薪是扣啥鬼」、「慣老闆讚」、「這種公司還不離職是有多奴?」、「去廁所蹲一個小時賺回來啊」、「檢舉啊,讓老闆多花點公關費處理」、「是我就直接提離職 ,什麼垃圾公司」(註2)。這些充滿情緒性、仇恨式的言行,非理性的現代公民所應為,殊不足取。
註1:【陳業鑫專欄】因停電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註2:全台無預警停電!慣老闆發威,宣布「扣薪1小時」網傻眼,TVBS新聞網報導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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