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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申請復職時,公司無人力需求,該如何確保勞資雙方權益?EP.27
小提醒:
雇主在員工復職之前,有聯繫員工,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的義務。根據勞動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8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此法條主要為保障受雇者在育嬰假之期間內,仍能保有獲知職務上教育、進修等相關資訊之管道,避免回歸工作崗位時,因缺乏教育訓練資訊而無法跟進承接職務的內容,產生工作銜接上的困難。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項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解釋令: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本圖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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