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
▲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圖片來源:Pexels)
問題:因應疫情,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者,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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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陳業鑫律師在其著作《懂ㄧ點法律2》中說:「至於取消交通津貼到底有沒有問題?這得看..公司這筆所謂的「交通津貼」,到底算不算是「工資」。
倘若這筆交通津貼確實屬於通勤的補貼,比如說,是按照員工們住家與公司的距離而有所不同的級距,又或者是實報實銷、上限兩千元,如此若公司因為疫情改為居家工作,就能合理取消交通津貼。
但如果這筆錢根本就是常態性的給與,不分遠近、人人都有,就連住在公司隔壁,根本沒有通勤需求的員工也拿得到,那就屬於「工資」,即使員工是居家上班,但未得員工同意,雇主就不得降低工資而形成對勞工不利之變更,若是這種情形,..老闆就不能片面說要取消就取消。」(註1)這段文字有三點值得探討,其ㄧ是有關交通津貼究為工資或非工資,其二是交通津貼如為非工資,於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工作,何以雇主得不經勞工同意就可以合理取消交通津貼?第三是何以交通津貼如屬工資性質,雇主單方取消,何以是對勞工不利之變更?
2.首先,本文支持陳律師有關交通津貼性質區分與認定所持見解,即就交通津貼性質之認定,如係雇主依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或依勞工上、下班實際支付之交通費等而發給者,確非屬工資,有下列函釋可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台(78)勞動2字第21518號函:「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交通補助費或汽車定期月票,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2字第28790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27日台(79)勞動2字第2848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事業單位按勞工上、下班實際支付之交通費用而發給交通津貼,如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屬工資。」
3.交通津貼如非屬前述前形發給,而係每月補助,人人皆有,金額相同或因職等職級有不同金額者,依下列函釋意旨,為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經常性給與,應屬工資: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4月20日台(77)勞動2字第07290號函:「事業單位每月發給開車上下班勞工之汽油補助及折舊維修費,其性質類似交通津貼,如確為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經常性給與,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復請查照。」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2月16日台(78)勞動2字第03702號函:「…二、○○工業公司免費提供交通車供勞工上、下班搭乘,對未搭乘交通車之勞工酌予補助交通津貼(新臺幣參佰元),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屬工資。」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2日臺(84)勞動2字第115419號函:「…二、本案臺北縣○○公司對該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意見。至該公司針對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次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逕行認定之。
本處意見: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屬工資。」
4.但就勞工由原通勤上班改為居家辦公,雇主得否取消交通津貼乙事,本文基於下列理由有不同見解:
(1)交通津貼如屬福利並係勞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於勞動契約所約定者,雇主如擬取消,原則上,應取得契約當事人-勞方之同意;交通津貼如屬工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暨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如擬取消,亦應取得勞工之同意;惟在契約約定或管理規章規定實務上,就各項屬工資性質報酬之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金額等,均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或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之,交通津貼顧名思義係補助勞工通勤上下班之交通費用支出,其受領要件為勞工有因上下班產生交通費用支出,於勞工居家辦公時,已無通勤交通費支出,不具受領交通津貼之條件,雇主自得取消交通津貼;交通津貼如屬非工資者,雇主得取消之道理,亦同。
(2)雇主因應疫情將勞工通勤上班改為居家辦公,變更工作地點,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性質屬雇主行使調動權,而雇主合法行使調動權之要件規範在同法第10條之1,該條所定五原則的第二原則為「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並非「對勞工之工資,不得作變更」,且如前所述,勞工改為居家辦公已無上下班通勤交通費用支出,取消交通津貼,非屬不利之變更,正如內政部74年5月24日台(74)內勞字第316877號函肯認免除勞工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14日台(78)勞資2字第29845號函肯認被調動之勞工因部門間工作性質、職務內容不同,致部分津貼及獎金有所差異,基於同工同酬原則,並無不可,雇主取消勞工之交通津貼,其道理與邏輯與前揭二函釋意旨相一致。
(3)再以調動五原則的第四原則:「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反面解釋,已無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情形者,雇主除無須給予必要之協助外,如前所述,勞工已無交通費支出,雇主應可取消交通津貼;只是勞工居家辦公可能增加水電、通訊或電腦軟硬體與連網設備等支出,就這個部分,雇主應給予補貼。
5.末者,女工於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例如妊娠期間女工改為居家辦公,避免舟車勞頓,雇主不得取消交通,此乃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1條明文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減少其工資。」以及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5日府勞條字第1060287433號函略以:「二、查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14日台(78)勞資2字第29845號函,係公司業務緊縮時被調動之勞工有其適用,雇主得併同調整其工資,惟與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妊娠期間申請改調之情形不同,故女工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並不得減少其工資。」且勞動基準法第51條係禁止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6.長期以來,老師在授課的過程習慣告訴學生答案,而未啟發學生思考及尋找自己的答案,甚至不適格的老師有時還會打壓排擠羞辱有獨自見解、有思考力、有自己答案的學生,令人遺憾。要提醒大家的是,探索研讀勞動法令時,要保持高度的好奇心,也要善於思辨,用心發現問題,努力找到自己的答案,即便是面對有頭有臉、有權有勢者,我們依然要敢於發聲,勇於表達自己的看法,翁達瑞教授在其臉書發表之《如何面對不同的意見?》乙文中有一段發人深省的話:「我到美國讀書後,發現美式教育的精華,在於訓練學生「表達不同的意見」。
這個訓練有幾個重點:
一、傾聽閱讀。
形成自己的意見之前,先要了解對方的觀點,所以傾聽(口語溝通)與閱讀(文字溝通)很重要。
二、批判思考。
傾聽與閱讀之後就是批判思考,藉以形成自己的觀點。
三、言之有物。
所謂不同的意見,重點在「意見」,不在「不同」。討論時必須要言之有物,不能為反對而反對。
四、就事論事。
討論要聚焦,包括兩方面。第一是不能無限延伸議題;第二是不能對人不對事。至於人身攻擊則是大忌。美式教育的討論訓練,讓「意見不同」的人可以和平共處、互相尊重、甚至成為好友。
表達反對意見時,所謂的「言之有物」包括三方面:
一、指出對手的「事實」錯誤。
二、指出對手的「假設」錯誤。
三、指出對手的「辯證」錯誤。
如果對手沒有這三種錯誤,但你還是不同意,那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這種討論就是不同觀點的比較。如果討論到最後,雙方還是無法達到共識,最優雅的台階就是「agree to disagree」。台灣的填鴨式教育,沒有訓練學生表達不同的意見。這樣的教育系統造成一大堆網路酸民,嚴重影響公共討論的品質。
如何面對不同的意見,我這些經驗提供給大家參考。」(註2)與大家分享並共勉。
註1:懂ㄧ點法律2,陳業鑫著,第111頁,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翁達瑞臉書https://ppt.cc/f890xx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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