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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揪同事一起團購 這幾點原因發生小心構成「職場霸凌」!

不揪同事一起團購 這幾點原因發生小心構成「職場霸凌」!-HR
▲不揪同事一起團購 這幾點原因發生小心構成「職場霸凌」!圖片來源:Pexels

文/勞資手札(原文標題:團購不揪,也是職場霸凌?!)

各位夥伴有聽過團購不揪構成職場霸凌的案例嗎?是不是有點難以想像?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件值得討論跟借鏡的英國案例吧!

新聞連結:同事訂披薩不揪!她控「職場霸凌」狀告法院獲賠90萬(2021-05-08 自由時報)

首先,我們先看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定義:「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其次,我們可參考這份指引的附件五「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這個案例我們要討論的是下列2點:

(1)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或方式欺負勞工。

(2)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等。

綜以上分析可知,若英國的案例直接套用台灣的制度與法律,仍是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場霸凌」!

所謂職場霸凌,雖然看起來很抽象、偶爾會覺得不容易定義,但還是可以從幾項原則、條件判斷:

(1)持續性行為,即突發、單一行為不算

(2)該行為會直接/間接導致勞工受上傷害

(3)前述傷害包含:身體、心理與社交關係

(4)加害者為優勢;被害者為弱勢(並非單純以職務高低認定)

前面說了這麼多,不如我們直接舉例看看吧:

主管A想要排擠某甲,但是由於某甲樂善好施,擁有良好社交關係;反觀主管A本來就因欺善怕惡、時常仗勢欺人,而不得人心

→雖然主管唆使其他同仁排擠某甲,卻根本沒有任何同仁配合

→在社交關係上,某甲屬於優勢方,主管反而是弱勢方

→某甲根本不受到主管A行為的任何影響

★此時恐怕就無法成立職場霸凌的事實

但是!

→主管A若是針對某甲的工作表現,持續進行無理由地挑剔,甚至刻意加重/減少某甲的工作內容

→在職場管理權上,主管A屬於優勢,某甲則屬於弱勢

→主管A的不當行為致使某甲身心俱疲、難以正常提供勞務

★此時即有成就職場霸凌的要件!

最後,提醒一下雇主有防治、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

→ 勞基法、職安法與民法皆有規範

→ 未依法處理,將使勞工可依勞基法 第14條1項6款中止契約
→ 雇主亦會因此而產生損害賠償(民法184條)、連帶賠償(民法188條)等責任!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原文標題:團購不揪,也是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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