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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HR
▲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圖片來源:Pexels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的法律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國定假日原則上應休假,但勞資雙方可對調國定假日與工作日!

(1)原則上應給予勞工休假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
應休假。
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開國紀念日、除夕及春節、228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均應休假。

(2)勞雇雙方可以協調,將國定假日移調至其他工作日

不過勞動部也曾指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因此,國定假日原則上應該給予勞工休假,但是,勞雇雙方可以協調,將國定假日移調至其他工作日,此時,即會成為原定之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兩者性質互調的狀況,亦即,原定之國定假日依照工作日敘薪、其他工作日則依國定假日敘薪。

二、工資應照給,惟可於必要時請勞工工作

(1)一般狀況加班,雇主應給予加倍工資

勞基法第39條
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 39 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 37 條所定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39條規定,於勞基法第37條第1項之國定假日,勞工於休假時,雇主仍應照給工資,惟,雇主可以於季節性趕工等必要狀況,於徵求勞工或公會同意之下,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但需要加倍發給工資(即於原先照給工資之外,再多發一日之工資)。

(2)天災事變加班,雇主應給予加倍工資並補休

勞基法第40條
第1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2項: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依照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勞工停止假期而加班時,應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事後提供補假,並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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