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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滿足退休要件而尚未申請退休之勞工死亡,雇主應否發給舊制退休金?
三、小結:
質言之,對於被懲戒解僱者之退休金請求權,主流見解認「不因勞動契約在自請退休前已消滅而受影響」、「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然而對於因故死亡者,則卻又以「意思表示」為斷。
同樣勞工未再提出退休意思表示,何以一則「無庸再提出」而雇主仍應發給退休金、一則「無法再提出」而雇主卻得豁免給付退休金?此差異確值得玩味。
就本爭議,仍宜回歸探討「退休金制度」之本意。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8號解釋即敘明,退休金制度之存在係以「照顧久任勞工退休生活所為之考量」,故課雇主給付退休金以保障及維持勞工退休生活之所需。
倘若勞工已因故死亡,則是否仍有「課與雇主退休金給付義務、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需」之必要,恐不言而喻。惟勞工既已多年貢獻勞務而達退休要件,仍建議雇主在情理上酌情予以照顧勞工身後事,甚酌予家屬撫恤金,以聊表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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