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166
置頂

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

雇主惡意解僱勞工

除了轉換公司之外,更粗暴的做法就是解僱勞工。此時要分成兩種狀況,其一是勞工已經符合退休及請領舊制退休金的資格,另外就是還不符合(例如年紀還不到),如果是後者的話,那只能夠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也就是主張雇主解僱違法),等到符合資格時才能請求退休金。

如果是勞工其實已經符合退休資格的話,就不需要擔心了,因為我國法院認為一旦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就能跟雇主請領退休金,此可參考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

但筆者須提醒,這並不代表符合退休資格之後勞工可以為所欲為,上述判決是勞工符合退休資格但被「資遣」,但以前還是曾經有判決認為勞工在符合退休資格後嚴重違紀而被剝奪退休金的案例,此時就得看勞工是不是真的有嚴重違紀等等情形了,請讀者務必注意。

違法結清年資問題

勞退新制推行後,如果勞工還在同一間公司上班,當時有幾個選項,一個是直接繼續用舊制,另一個則是改用新制。
而選擇改用新制的勞工的舊制年資該怎麼辦呢?這時也有兩個選項,一個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保留舊制年資」,等到後續勞動契約終止時,再依據當時的平均工資計算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另一個則是依據同條第3項「結清年資」,不等到契約終止,而是直接先拿錢結清年資,金額則是依據結清時的平均工資結算。

關鍵是許多勞工在結清年資時,雇主是用低於法定金額的方式結清年資,這時該怎麼辦呢?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勞上字第4號判決指出:「故如雇主與勞工就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所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自有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規定,該約定自屬無效。」

簡單來說,當雇主以低於法定金額的方式結清年資,這個行為是違法無效的,因此就當作沒有結清年資這件事。
必須等到勞工後來終止契約時,依據後來的平均工資以及終止契約的方式(退休或資遣)來核發金額,當然還是得扣除已經發給的部分。另外提醒,因為法律有規定退休金的請求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消滅時效,依法為五年。
因此若距離勞工退休之次月起已經超過五年,則因為超過法律所規定的年限而使雇主可以拒絕給付,但在五年內者則還可以依法爭取。

雇主惡意倒閉積欠舊制退休金

若是遇到最無良的雇主,絕招大概就是直接歇業倒閉讓勞工無法拿到退休金。
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可以依據勞基法第28條規定向勞保局請求墊償積欠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
此時,將由勞保局代墊退休金並由勞保局變成債權人向雇主進行追討。但需要注意,墊償制度必須勞工有合法投保勞保,因而勞工必須保留薪資明細證明自己有被扣勞健保自負額。

結語

本篇是基於從業至今已經接了不少的相關爭議,且發現有越來越多類似爭議的現象,在此希望雇主不要為了節省成本去侵害勞工一輩子辛苦工作換得的退休金,勞工也應該重視自己的權利,妥善留存相關事證,不要讓一輩子工作的心血白費了。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HR人事助理

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HR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常見爭議|曾翔專欄-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