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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要離職要怎麼辦?做好這些流程&注意事項可以預防勞資糾紛產生!

員工想要離職要怎麼辦?做好這些流程&注意事項可以預防勞資糾紛產生!-HR
▲員工想要離職要怎麼辦?做好這些流程&注意事項可以預防勞資糾紛產生!(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黃鈺如律師

員工離職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做好交接? 

員工想要離職時,應該怎麼做,才能和公司好聚好散、安全下庄呢?
以下,我基於個人執業經驗,彙整員工離職時應該遵守的流程和相關注意事項,希望能幫到即將離職的人,盡量避免產生勞資紛爭。

壹. 預先通知雇主:

  1. 員工要離職時,原則上須提前通知雇主,好讓雇主可以因應、處理職務交接(勞動基準法第第15條第2項)。否則,若員工突然離職,導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為人力不足導致專案進度延遲,公司遭到客戶求償違約金、額外支出加班費請其他同仁處理,或委外請外包商處理)。(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例外: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情況下,員工可不經過預告,便終止僱傭關係。

  2. 離職要提前多久通知雇主呢?
    (1)定期僱傭契約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2)不定期僱傭契約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天前告知。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天前告知。
    繼續工作3年以上:30天前告知。

    小提醒:
    離職預告期間必須是完整的天數,且不算入「提出離職日」和「預定離職日」。換句話說,就是「提出離職日」和「預定離職日」之間的日曆天需要達到前述的預告期間天數。舉例而言,假設年資4個月,依法應該10天前告知,員工在6/18提出離職,從6/19開始算10天的預告期間,預定離職日應該為6/29才合法。

  3. 預告離職的方式:(怎麼跟雇主提離職呢?)
    原則上只要員工有事前通知雇主即可,至於是利用口頭、通訊軟體訊息、E-mail、書面辭職信或存證信函通知都可以。不過建議還是以書面方式為之,並且盡量保留相關的證據(例如截圖對話紀錄或者把信件列印出來),將來若發生爭議,才可證明已經事前通知雇主。

延伸問題:

Q1:雇主可以在雇傭契約內約定「員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離職,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嗎? 
A:可以。只要契約內容未顯失公平,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即有效。不過要是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高,員工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數額。 
(參考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6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小上字第9號) 

Q2:雇主可以在僱傭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立比勞動基準法所定預告期間更嚴格的約定嗎(比如:雇主約定員工不論年資長短,一律要在60天前告知,或者員工只能在寒、暑假期間終止僱傭合約)?
A:不行。法院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所訂的預告期間屬於「強制規定」,不許雇主自行訂立低於該勞動條件之契約或工作規則,否則,依民法第71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該約定內容無效。換句話說,即便雇主約定了更嚴格的預告規定,員工只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預先通知即可。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7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小上字第9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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