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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要離職要怎麼辦?做好這些流程&注意事項可以預防勞資糾紛產生!

建議的交接方式:
建議員工在決定離職時,便可在日常工作過程中一邊準備交接事項,而且縱使是公司交接清單上沒有列載的項目,也可自行補充。
如此,除了可以協助後續接手的同仁更順利地執行職務,也可以減少自己離職後回頭補行交接的機率。

製作交接清單時,盡可能把例行性的工作項目逐一列出,個別說明職務處理手續。
若是特定專案,則盡可能將專案的內容、流程、進度、待辦事項、專案相關聯絡窗口的聯繫方式、特別注意事項等詳細記載清楚。
若是專案內容特別複雜,也可以幫忙撰寫一份簡要版摘要,幫助接手同仁快速了解專案狀況。

接續,應可能地列出公司財物清單,並在離職前確實返還公司。關於實體物部分(依職務保管的物品、公司配發的手機、電腦、文具或其他設備等),最好在預定離職日前如數返還公司。至於文書、檔案部分,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原則上員工任職期間製作的文書、檔案都屬於公司的資產,員工在離職時都應返還公司,而且不得隨意備份或複製攜出,以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若公司配發的電子設備內存有私人資訊,建議交由公司人員代為移轉,以免將來有遭指控竊取公司機密資訊之虞。

最後,實際進行交接時,最好按照個別項目請實際接收人員在交接清單上簽章確認。
完成交接清單後,建議員工可以留存一份交接清單影本,並請主管在交接清單影本上簽名並記載「影本與正本相符」等字,將來若真發生爭執,便可以依據交接清單的內容釐清事實。

參. 其他注意事項:

此外,實務上不乏員工在離職後,遭到雇主提告刑事的情況。常見的情況包含:

  1. 偷取公司財物或者拒絕返還公司財物,因而遭提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2. 在實際離職前,故意違背自己原有職務內容,做出不利於公司的事,因而遭提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3. 轉寄、洩露公司的資訊/秘密,因而遭提告刑法第317條洩露秘密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若該等資訊屬於營業秘密,會同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的洩露營業秘密罪。轉寄公司檔案的行為,也會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

  4. 離職後登入公司電腦系統,因而遭提告刑法第358條妨礙電腦使用罪;若進一步刪除公司電腦資訊,還會另外涉犯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紀錄罪。

除了實際上遵守相關法律外,也要避免做出不適當、容易造成誤為的行為(例如離職前夕莫名列印/複製公司資料),以免瓜田李下,招來訴訟。

除此之外,需要額外留意的事項,主要是「離職是否會違反僱傭契約所訂的最低服務年限」、「員工離職後,後續任職、從事的工作是否會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就此部分,須視勞資之間所訂的僱傭契約內容以及個案情形而定,所以如有此類約定,建議離職前可以先諮詢律師,以免違約遭求償違約金,或遭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於特定公司任職或從事特定工作。


本文由 黃鈺如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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