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動部:因確診而隔離,可請住院病假,且不得扣全勤!
▲勞動部:因確診而隔離,可請住院病假,且不得扣全勤!(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兩個函釋放一起解釋:
如果勞工確診武漢肺炎,不管是直接在家、在隔離所隔離,或是在醫院,如果請普通傷病假,可以併入住院病假的天數。
(非住院的天數上限30日,住院的兩年內不超過一年)
而且雖然是請普通傷病假,不可以扣全勤。
1、住院病假函
勞動部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411 號令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 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 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2、不得扣全勤函
勞動部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434 號令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第1項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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