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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於預告自請退休期間因職災死亡者,得否向雇主分別請求勞基法退休金及職災喪葬費與死亡補償?兼建請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台(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

惟本文認,前揭函釋所持其遺屬得擇領之見解抵觸現行法令,蓋因前述情形,勞工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於生前已為雇主了解或已到達雇主,已發生效力,且其死亡而終止勞動契約,產生退休金請求權,於勞工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自得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另勞工於預告自請退休期間發生職災,致死亡,雇主應給付之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參照),屬死亡勞工之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向雇主請求;至於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則由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所定遺屬向雇主請求給付;前述退休金與職災補償之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分別請求,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並非擇ㄧ請求,且基於退休金與職災補償性質不同,兩者不得相互抵充(民法第321條參照),併予敘明。

5.從而,勞動部應盡速發布令釋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台(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停止適用,以確保勞工及其家屬之法定權益。

6.經本人陳情勞動部廢止前揭違法函釋後,歷經四個月,勞動部109年11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1005號函略以:「主旨: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台(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如附件),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查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二者之給付標的及依據並不相同,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旨揭函釋與法令不符,爰自1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7.探索研讀勞動法令,親見違法令釋,自應秉持「知識份子的良知與風骨」提出建言,「言所當言,行所當行」,從而更了解自己,修練自己,也因此感受人生意義與探索勞動法令的成就感。


『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於預告自請退休期間因職災死亡者,得否向雇主分別請求勞基法退休金及職災喪葬費與死亡補償?兼建請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台(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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