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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

『簡文成專欄』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HR
▲問題: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圖片來源: pexels,攝影師:Burst)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就本條第1項第3款有關「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認定,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曾以下列函釋闡明: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3日台87勞保2字第001546號書函:
「…至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係指僱有員工並且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2月12日勞保2字第0910062724號函: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綜上,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符合
(1)已辦理營業(利)登記
(2)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3)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2.此外,勞動部103年4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略以:
「…本條所稱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者,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
申言之,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且需符合
「(1)已辦理營業(利)登記
(2)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3)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
再者,公司、行號之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如從未僱用勞工者,公司、行號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登記之負責人個人加保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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