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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

『簡文成專欄』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HR
▲問題: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圖片來源: pexels,攝影師:Burst)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就本條第1項第3款有關「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認定,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曾以下列函釋闡明: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23日台87勞保2字第001546號書函:
「…至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係指僱有員工並且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2月12日勞保2字第0910062724號函: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綜上,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符合
(1)已辦理營業(利)登記
(2)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3)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2.此外,勞動部103年4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略以:
「…本條所稱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者,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
申言之,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且需符合
「(1)已辦理營業(利)登記
(2)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3)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
再者,公司、行號之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如從未僱用勞工者,公司、行號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登記之負責人個人加保勞保。

 

3.當公司、行號之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如從未僱用勞工者,公司、行號既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登記之負責人個人加保勞保,那麼該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1項第7款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分別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又就前述所稱自營作業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分別進一步定義: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本法第七條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且內政部73年9月7日臺內社字第253606號函明白表示:「職業工會會員依有關法令辦理營業登記,未僱用他人,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工作者,准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至其配偶,亦隨其實際從事各該職業之工作,並經依規定參加各該職業工會者,可由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換言之,當公司、行號之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如從未僱用勞工者,該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即得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身分加保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4.適有同學將前述疑義詢問勞保局,勞保局電子信箱回覆內容為:
「一、您111年5月30日來信已收到。
二、有關函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本身是「實際從事勞動的自營作業者」,無僱用任何勞工,只有負責人1人,應以何種身份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乙節,依照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及職保。爰貴單位僅負責人1人自營未僱用員工,依規定不得向本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個人申報加保,請俟僱用員工時,再向本局辦理投保手續。
三、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獲致報酬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應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如您符合前述職業工會自營作業者身分,且實際從事工作,則可由工作所在地之相關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四、前述加保相關規定,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之「便民服務/法令規章」專區查詢參閱。聯絡方式: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96-1266轉1648」
觀其內容可知,同學詢問的問題是:「「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本身是「實際從事勞動的自營作業者」,無僱用任何勞工,只有負責人1人,應以何種身份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保局的承辦人林小姐於電子信箱回覆:「如您符合前述職業工會自營作業者身分,且實際從事工作,則可由工作所在地之相關本業職業工會加保。」並未給予詢問的同學正面答覆,令人遺憾,其實,根據前述說明,正確的回覆應該是:「您如確實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本身是「實際從事勞動的自營作業者」,無僱用任何勞工,只有負責人1人,且實際從事工作,則可由工作所在地之相關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5.何權峰先生在《謙卑心,承認無知是求知的第一步》乙文中說:「要擺脫無知,先承認自己的無知。這也是學習的第一步。…沒有人能夠全知全能,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是無知的。差別只在於自己是否願意承認。…「現代管理學之父」彼得.杜拉克更透露:「身為管理顧問,我最大的長處就是以無知的態度問一些問題。」發現無知,代表我們還有進步與成長的空間;虛心求教,能擴大學習的眼界,增長知識;大方承認「我不知道」,更容易得到別人注意,願意傾囊相授;勇於承認無知,是另外一種聰明,能造成一個更好的你。」(註)

註:心態的力量,何權峰著,第113-114頁,高寶國際出版。


『簡文成專欄』依有關法令辦理公司登記,未僱用勞工,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公司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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