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27
置頂

鞏固勞資關係第1步,特休假好好放

鞏固勞資關係第1步,特休假好好放-HR
▲鞏固勞資關係第1步,特休假好好放(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身為一個按表上班的工薪族/時薪人員,如果沒有夢想,應該每天是一條厭世的鹹魚,不過就算是熱衷於工作的人們,心也會累,就算心不累,身體也會累。這時候怎麼辦呢?推薦先休一個假,少至2小時,多可能幾天,讓身心都好好放鬆,再重新回到工作崗位,效率可能會更高喔!

不過講到休假,其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如果你是公司裡的小螺絲釘,放假要經過主管老闆同意,可能還會有職代的問題,聽起來就…但我們先不管這個,我們先來聊聊特休假這件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有關特休假,勞基法第38條規明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下工作滿一定時間,勞工會得到相對應的特休假天數。特休假就是特別休假,顧名思義是特別給予勞工的休假,讓勞工們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充分休息,因此在相關規定上是有利於勞工的。

這邊請大家特別注意,不管你是月薪人員還是時薪人員,通通都是所謂「勞工」,既然法規是規定勞工有特休假,即便是計時人員,也會有喔!只是考量計時人員上班的時間較短而有作出例外規定(詳見後述,請耐心看到最後)。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