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52
置頂

鞏固勞資關係第1步,特休假好好放

特休假的好處?

帶薪休假

一般請假會對勞工當月薪資產生影響,比如說病假是半薪、事假不支薪,想當然有請病假及事假的那個月薪水會變少;然而特休假是有薪假,而且還是全薪,能休息還不會被扣錢,那當然是…特休請!起!來!

如果當年度特休假沒休完,法規還規定雇主必須支付未休的特休假薪資給勞工,另外還有配套措施是,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能夠遞延一年,但就一次而已,如果還是沒休完,就必須換成錢囉!

自行排定休假日期

一般勞工在請假時常會遇到不准假的情況,至少本人身邊蠻多朋友有過這狀況,但其實依法規定,特休假什麼時候休是由勞工自己決定,畢竟勞工什麼時候需要休息自己最知道。不過這也可能產生雇主因為勞工特休而當日人力不足,萬一大家同一天休假,公司難道就空轉嗎???難道當天就整個休息嗎??別擔心,勞基法不會這樣對雇主,法規有說,如果雇主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可以和勞工協商調整排程。

不需敘明理由,也不需提供證明

最後,勞工要休特休假,其實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更不用告知休假的原因,基本上是要請就請,但如同前段提及,如果雇主在經營上有急迫需求,可以協商討論休假日期。不過務必記得,協商討論其實是「例外狀況」,原則上是想休就休,而且不需提供證明文件,想想看,都可以不用告知原因了,要附什麼證明文件啦!?

但在實務上運作起來,一般勞工還是會自行避開和同事的休假日,避免造成雇主營運上的困難,勞資雙方還是以和為貴,好好相處、好好工作、好好賺錢!

雇主不准你請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前面提到特休假是勞工想休就休,例外情況可協商調整,不過不是人人都知曉相關權益法規,也會有些雇主不守法不讓員工自由安排特休假,在這種情況下,勞基法有對雇主作出處罰規定,如果雇主刁難員工不給員工特休假,會被裁處2~100萬元的罰鍰。而被處罰的事業單位,還有可能被公布相關資訊,讓大家知道雇主壞壞這不是好企業,如果被處罰還不改善,會被罰了又罰,罰了又罰,到雇主改善為止喔!

《勞動基準法》第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我有幾天特休?人人都有特休嗎?計時人員有特休假嗎?

不管你是領月薪的勞工,還是領時薪的勞工,依法都享有特休假的權益,然而特休假是依工作年資來提供,所以如果是時薪制的勞工,會因為工作時間較短,而改為依比例提供特休假,畢竟時薪人員有可能年資滿一年,但一個禮拜才工作幾個小時阿,如果提供和月薪制人員相當的休假,雇主可能…不一定經營得下去,勞工權益要顧,雇主權益也不可忘阿!

部分工時人員(aka計時/時薪人員)的特休假計算?

時薪人員的特休假可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內指出,時薪人員的特休假,可依與月薪勞工的總工時比例來計算提供。

舉例來說,假設月薪人員與時薪人員同樣到職6個月而享有特休假,但月薪人員每周的總工時是40個小時,時薪人員每周的總工時可能是10小時,那時薪人員的特休假就會是月薪人員的1/4,所以依照勞基法規定,月薪人員半年有特休假3天,時薪人員則會有0.75天特休假。

不過注意事項也說,如果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的全職勞工「相同」,只是每天工作時數比較短,那還是應該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才行,就是特休假天數不能少的意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陸條勞動條件基準第三項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第(三)款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