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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怎麼辦?雇主應負的責任與義務有哪些?EP.31

延伸案例

若大平因為不堪忍受老廚師的言語責罵,依據勞基法第14條,他甚至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另外,大平若是受霸凌的影響,導致相關疾病的產生,除向勞保請求給付外,雇主也有義務就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補償必要的就醫費用,以及提供有薪的公傷病假。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 483-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基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4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4-3 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本圖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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