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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遲到就扣薪小心違法!遲到規定有7個地方超容易踩雷!

可以要求遲到的員工延後下班補時數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也就是說員工的上班時段,本來就屬於勞動契約中勞資雙方協議好的部分,因此當其中一方想要變更上下班時間,只要對方也同意,而工時部分不超過原定正常工時就沒問題。

遲到補時數需不需要給加班費呢?

但若雙方都同意以調整上下班時間的方式來補遲到時數,本來遲到的時數,雇主就不能以遲到為由不支付員工薪資囉,否則員工延後下班的時間就算是「加班」,需要以延長工時的規則來計算加班費。

員工上班遲到可以扣特休,或強制請事假嗎?

因為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中有規定,特休由員工自行安排;而勞基法第 43 條也有提到,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事假。

要特別注意的是,兩條法規都是說「勞工」可以請特休、事假等假別,所以當員工遲到,也自己想要 / 經勞雇雙方協議後同意改請特休或是其他假別,這樣當然沒問題,最小請假單位當然就依照個別公司的規範囉~‍

但是!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員工不同意的話,雇主是不能直接扣員工特休,或是強制他請事、病假哦,否則是有可能被處以罰鍰的!0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改以請假處理,那麼薪資就要照該假別來計算,也不能再繼續以這次遲到為理由對員工進行懲戒。

已經遲到的員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事故算職災嗎?

根據主管機關及多數的法院的見解,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而即使員工已經遲到了,由於每個人難免都會有遲到的時候,再加上這仍然算是「準備提出勞務」的途中,因此只要遲到時間不算太誇張,大多時候也都還是會被認定為職災。

如果員工頻繁遲到,可以直接解僱嗎?

如果員工無故曠工,依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連續曠工達 3 天或一個月內曠工超過 6 天,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解僱員工。

但是遲到就不一樣了,除了不等於曠工之外,也不能夠在沒有經過正常解僱程序就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大家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定相關的工作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並且在員工遲到時留下書面勸導、懲戒紀錄,如果員工還是屢屢遲到,這時候要解僱才有正當性!


本文由 Swingvy 雲端人資系統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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