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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來不及說出口的退休!?」─解析繼承人能否代為向雇主主張請領退休金

五、宇恒叮嚀(代結論)

有鑑於本件爭點由最高法院首次明確表態,可想見未來應對於各下級審法官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而考量退休金向屬「工資遲延給付」性質,實難想像最後雇主退休金給付義務,竟然僅繫諸於資深勞工是否來得及於死亡前為退休意思表示。又觀察勞退條例第11條第2項已規定雇主本應於「契約終止後」依照勞工保留年資而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此似與勞工有無行使退休權利無涉,蓋僱傭關係早因勞工死亡之當下而當然終止。故本次最高法院的變更見解立場,誠值贊同,公司人資夥伴不論是於情於法均不容忽視之。

惟應留意的是,雇主如有相對應的慰問金規範,依照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該慰問金是無法與退休金相抵銷的。準此,如雇主最初係認因無法給付退休金,而改以慰問金形式給付者,應載明慰問金的性質來源,以免原本給付美意最後變成勞資雙方爭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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