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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向雇主為自請退休意思表示後身故者,其法定繼承人得否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

『簡文成專欄』勞向雇主為自請退休意思表示後身故者,其法定繼承人得否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HR
▲問題:勞向雇主為自請退休意思表示後身故者,其法定繼承人得否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係課予雇主照顧長期工作之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並採確定給付制,而勞工自請退休要件,係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至於退休金之給付標準與給付期限,係規範在同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

2.是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可分為二個部分,一是契約終止權,一是退休金給付請求權,這部分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判決有詳細說明:「按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權利可分為二個部分,ㄧ是契約終止權,ㄧ是退休金給付請求權。
因為自請退休乃是勞工行使其契約終止權而向未來消滅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而其權利既係終止權,則自屬形成權之ㄧ,ㄧ旦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生效即產生形成效力,不待相對人之同意(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而後者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在勞動契約消滅之同時或契約消滅後即得主張之。」

3.由於同法第53規定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得「自請退休」,而自請退休亦係行使契約終止權,是長期以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院均認勞工自請退休,係行使其契約終止權,自應向雇主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民法第258條及第263條參照),使勞動契約終止,方得向雇主請求退休金。(註)

4.又如前所述,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如已向雇主為退休意思表示,並為雇主所了解或達到雇主,其後勞工身故,因契約已終止,雇主有發給退休金之義務,再因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乃是金錢債權,故,勞工之法定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即於勞工死亡時,應得由勞工之繼承人向雇主主張退休金之給付,有前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在案,亦有下列函釋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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