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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

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HR
▲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聯和趨動顧問說 資深顧問 陳孟志

能力愈高,責任愈大,在企業逐漸成長,勞工人數日益擴增的情況下,伴隨著與勞工法令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接踵而來,本篇文章就要告訴各位老闆,當公司規模成長到一定的員工人數時,有哪些與法令相關的規定需要注意,讓你第一次當老闆就上手!(以下文章主要以民營事業機構為主)

在開始正式文章之前,各位老闆一定會很好奇,所謂的人數、單位跟所在場域到底要如何認定,到底是指全公司的人數,還是該工作場所的人數?請先看以下的名詞定義:

  1.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 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

  3. 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4. 事業場所: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指在主營業處所外之固定處所從事業務者,未以具有獨立之人事、財務為必要。

  5. 勞動場所:主要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所。

  6.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與勞基法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這點非常重要,也是大多數勞動檢查時的主要項目,基本上如果貴公司目前人數已經超過30位,卻不曾送工作規則到主管機關核備的話,主管機關即可以依照這一條來開罰,更有甚者還可能追溯開罰,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在109/10/1已經完成工作規則核備,但勞工局查出其實在107/4/1時,A公司的員工人數就已經超過30位了,勞工局還是可能依照當時沒有核備而開罰,不得不慎。

二、勞基法第32條但書:延長工時至三個月138小時者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勞基法第34條但書:輪班間隔時間縮短為8小時

企業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且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之調整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日,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且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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