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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

與性別平等法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性別平等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性別平等法第19條:撫養請求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1.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 調整工作時間。

三、 性別平等法第23條: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 哺(集)乳室。

  2.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勞資會議代表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也就是說,只要雇用1個員工,納老闆跟員工之間,就是必然的勞資雙方代表,而如果有第二個勞工,則是勞方代表2位,資方代表1位,勞工人數超過3位以上,就應該另行公開選舉。

這邊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在勞基法當中,包含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第49條等條文,都需要先行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有上述條文的行為,卻沒有成立勞資會議的話,本身就是違法事項,勞工局可以據以開罰,企業主不得不慎。

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職安法第20條: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二、職安法第22條:特約醫護人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本條文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章: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事業單位應依據其危害風險(第一、二、三類)及事業規模(勞工人數)設置管理單位及不同級別之管理人員,詳情請見下圖:
人資必看:公司職場員工達到一定人數時,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HR
(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分類及應建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表)

四、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5條:特約醫護臨場健康服務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與職工福利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提撥職工福利金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因此,只要雇用勞工超過50人,企業就應該成立職福會,並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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