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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多日未請假而曠工,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勞工嗎?

勞工多日未請假而曠工,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勞工嗎?-HR
▲勞工多日未請假而曠工,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勞工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勞工多日未請假而曠工,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勞工嗎?」的法律問題。

一、「曠工」的定義為何?勞工沒有請假就會被解僱嗎?

(1)勞工未經請假不到不到班,「視情節」構成雇主解雇勞工事由!

「曠工」指的是勞工於經核准之請假外,於工作時間未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的狀況(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決),因而,法律用語上的「曠工」與一般實際生活經驗上的認知其實是差不多的!不過,當勞工出現「曠工」的事實後,不代表雇主就當然取得解僱勞工的權利,此刻仍需要就勞工曠工的「理由為何?時間多久?」等等因素再做討論會比較好。

(2)勞工「沒有請假」當然地就會被解僱嗎?

(A)實務見解似曾認「請假程序為涉及勞動契約履行之重大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曾有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認為,當勞工未請假而不到班時,縱然有正當請假之理由,基於「未遵守法定請假程序之義務」,除構成「曠職」之外,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因而,此實務見解在重申曠工定義之餘,實則已將請假程序違反之效果,直接連結至勞動契約終止事由。

(B)關於上開實務見解之再思考

故,上開實務見解即常成為雇主得以勞工未經請假為由,於不經預告而將勞工解雇所援引之判決,不過,這樣的見解似乎有過度強化請假程序義務、甚或有擴張勞動契約終止事由的現象,因此,於見解做成的十年後,出現了(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針對「勞工『有正當理由』未請假,是否得以成為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有了更進一步的討論(詳下述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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