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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工作規則怎麼訂&訂立時要注意的事項與應備文件有哪些?

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工作規則怎麼訂&訂立時要注意的事項與應備文件有哪些?-《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工作規則修改及核備

本圖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工作規則修改及核備

一、前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承上,勞動部有鑑於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並考量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擬訂,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於民國111年6月公佈[1],供事業單位參用此參考範本訂定工作規則,有助於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不僅簡易、方便、迅速,又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今天就此議題討論之。

二、重點說明

工作規則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時,建議敘明核備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文號,以減少勞資爭議。此外,工作規則之內容亦請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報核。

(一)如何訂立工作規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二)應該規定哪些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以下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9. 福利措施。

  10.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 其他。

(三)訂立工作規則應注意事項

依據《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2點規定:

  1.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 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2.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勞動基準法一致。

  3.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勞動基準法》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4.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5. 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6. 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6. 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四)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參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課相關資料如下[2]

  1. 申請函1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

  2. 勞資會議紀錄或工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1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

  3. 工作規則1式2份

  4. 如為修訂工作規則,請另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說明:工作規則內容與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差異較大者,請檢附與工作規則範本不同之處一覽表1份)

  5. 分支機構一覽表1份(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加蓋公司大小章)

(五)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如下:

事業單位
(1)參照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視各事業單位實際需要訂定
(2)過程中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電話溝通疑義
(3)檢附加蓋公司印信之工作規則一式兩份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主管機關函報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審核、登記、核准
(2)准予備查〈檢還乙份〉

事業單位
將工作規則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重點提醒:
(1)各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前,先下載或取得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依範本格式並依實際需要訂定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較為便捷。
(2)事業單位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或福利規定等,請訂定於工作規則中;如有針對特定事項(如考核、出勤管理等)另訂單項工作規則,於報核時應一併送核。
(3)事業單位如欲訂定懲戒或處分員工之條文,其內容應具體、合理、明確,不應以不確定之「其他情節」一詞概括,且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以弭爭議。至有關解僱員工部分,由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相當嚴謹,較無空間由事業單位自訂,且事業單位自訂條文內容之妥當性及合法性必須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逐條詳細審核,建議依循《勞動基準法》條文訂定即可。
(4)事業單位在擬訂工作規則過程中如有任何疑義,建議先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先行溝通,以加速核備時間。

三、案例探討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職保法》完成立法前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了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的保障。承上,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建議與勞工協商調整部份工作規則。

又,依據勞動部111年5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19號函所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與退休事項,該法第36條、第49條、第58條、第84條、第86條及第90條規定已有明定,爰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台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82年4月7日台82勞動3字第18316號函、86年7月4日台86勞動3字第025401號函、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105年2月23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49號函、107年4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70053644號函,以及歷次函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基於法令及相關函釋已有變更及新增,事業單位所定工作規則內容與下列各條款相關部分應予修正及增訂:

  1.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8條、第90條。

  2. 針對職災勞工,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及第67條規定,配合職能復健機構評估擬定職災勞工之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之相關措施。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4條。

 

(二)雇主調整工作規則若有降低條件需與勞工協商

綜上所述,當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來變更勞動條件,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仍請與勞方協商,避免產生勞資糾紛。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1991年10月23日台80勞動一字第27545號函明示:「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調之約定,雇主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請與勞方協商之。」即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為依據,但為兼顧勞工權益,以既得利益權、誠信原則等對雇主權限加以限制。並請注意以下幾點:

  1. 仍需勞工之同意:
    雇主變更工作規則,若涉及勞動條件不利益之變更,基於既得權保護、誠信原則等,仍需勞工之同意,否則該不利益變更不能拘束勞工。

  2. 須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
    保護勞工利益及兼顧企業經營必要性之均衡下,工作規則之不利益變更,必須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始能拘束勞工。

  3. 請遵守相關程序:
    一般勞動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若將《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動條件及重要事項等予以具體明確訂定工作規則中,牽涉勞動條件降低應檢附書面員工同意書或勞資會議紀錄,於修正後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或公告於公司內部網站,供員工隨時閱覽及下載,讓勞工隨時容易知悉、獲取,當使勞雇雙方更清楚瞭解彼此權利義務應可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

四、結論

過去企業制定工作規則時通常只是把《勞動基準法》照抄或者是將同業已經核備過的工作規則當作範本,將前面封面刪掉冠上自己企業的名稱就交上去請當地勞工局核備。但是近來勞動法規修法頻繁,例如一例一休兩次修法、鬆綁的變形工時或是產業的工時補休,例假日挪移等等…對雇主及人資來說負擔日漸沈重。
很幸運今天勞動部有提供參考範本可以下載,希望能夠善加利用。再次提醒,雇主如有違反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並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請雇主及人資夥伴留心注意以免觸法。

附錄、相關法規

  • 《勞動基準法》第70條、79條第3項及第4項、第80條之1第1項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第67條、第84條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

  •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標準作業流程》

  • 勞動部民國111年6月15日勞動條1字第1110140470號函

  • 勞動部民國111年5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19號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民國80年年10月23日台80勞動一字第27545號函

[1]依據勞動部111年6月15日勞動條1字第1110140470號函辦理。

[2]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服務工作規則參考。(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8月9日)。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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