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工作規則怎麼訂&訂立時要注意的事項與應備文件有哪些?
▲工作規則修改及核備
本圖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工作規則修改及核備》
一、前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承上,勞動部有鑑於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並考量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擬訂,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於民國111年6月公佈[1],供事業單位參用此參考範本訂定工作規則,有助於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不僅簡易、方便、迅速,又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今天就此議題討論之。
二、重點說明
工作規則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時,建議敘明核備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文號,以減少勞資爭議。此外,工作規則之內容亦請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報核。
(一)如何訂立工作規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二)應該規定哪些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以下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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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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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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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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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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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遵守之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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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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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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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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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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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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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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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訂立工作規則應注意事項
依據《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2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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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 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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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勞動基準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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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勞動基準法》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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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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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6. 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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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