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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工作規則怎麼訂&訂立時要注意的事項與應備文件有哪些?

(四)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參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課相關資料如下[2]

  1. 申請函1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

  2. 勞資會議紀錄或工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1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

  3. 工作規則1式2份

  4. 如為修訂工作規則,請另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說明:工作規則內容與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差異較大者,請檢附與工作規則範本不同之處一覽表1份)

  5. 分支機構一覽表1份(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加蓋公司大小章)

(五)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如下:

事業單位
(1)參照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視各事業單位實際需要訂定
(2)過程中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電話溝通疑義
(3)檢附加蓋公司印信之工作規則一式兩份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主管機關函報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審核、登記、核准
(2)准予備查〈檢還乙份〉

事業單位
將工作規則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重點提醒:
(1)各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前,先下載或取得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依範本格式並依實際需要訂定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較為便捷。
(2)事業單位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或福利規定等,請訂定於工作規則中;如有針對特定事項(如考核、出勤管理等)另訂單項工作規則,於報核時應一併送核。
(3)事業單位如欲訂定懲戒或處分員工之條文,其內容應具體、合理、明確,不應以不確定之「其他情節」一詞概括,且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以弭爭議。至有關解僱員工部分,由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相當嚴謹,較無空間由事業單位自訂,且事業單位自訂條文內容之妥當性及合法性必須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逐條詳細審核,建議依循《勞動基準法》條文訂定即可。
(4)事業單位在擬訂工作規則過程中如有任何疑義,建議先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先行溝通,以加速核備時間。

三、案例探討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職保法》完成立法前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了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的保障。承上,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後,建議與勞工協商調整部份工作規則。

又,依據勞動部111年5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19號函所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與退休事項,該法第36條、第49條、第58條、第84條、第86條及第90條規定已有明定,爰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台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82年4月7日台82勞動3字第18316號函、86年7月4日台86勞動3字第025401號函、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105年2月23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49號函、107年4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70053644號函,以及歷次函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基於法令及相關函釋已有變更及新增,事業單位所定工作規則內容與下列各條款相關部分應予修正及增訂:

  1.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8條、第90條。

  2. 針對職災勞工,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及第67條規定,配合職能復健機構評估擬定職災勞工之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之相關措施。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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