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覓得工作,視同離職?
(2)未告知、為終止勞動關係,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事: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指出,如果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勞工於有工作意願時即應申請復職、或是於另尋工作後亦應主動終止僱傭關係,否則,勞工於未終結與留職停薪雇主的雇傭關係,遂另就他職時,即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事。
三、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尋工作,可以視同離職嗎?
其實勞動基準法當中,並沒有就留職停薪設有詳細具體的程序規定,因此,究竟雇主應如何應對留職停薪的法律問題,需要仰賴相關法院實務判決加以研究。
而依照上面「二」的法院見解,就勞工於留職停薪另謀他職的狀況,多以雙方契約尚存在,而以誠信原則、忠誠義務的角度做為出發,以勞工屬違背勞動契約義務在先,也未具繼續就職的客觀事實,因此,有法院認定雇主以此為終止勞動契約,尚屬合法,未違反強制規定,而肯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然此部分因法無明文,仍須依每一個案判斷之。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留職停薪,雇主要員工自己找到適當職位才能復職合理嗎?|萬狀通-legal885
員工提前請生理假,雇主可以拒絕嗎?什麼情形會構成曠職呢?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