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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共同常遇到的「加班費」問題有這些!記得:若換補休必須要這個前提
加班費之外也可選擇補休,但須勞工有意願
除了給付勞工加班費,另外勞工也可以選擇以「補休」來代替!不過補休代替加班費也是不少勞資糾紛的爭議點。
專區內文章指出,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必須是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將加班的工時換成補休的時數。許多雇主因為不願意多付加班費給勞工,因而要求一律以「補休」來換取,上述也有說明「必須是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換言之雇主是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一律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發放。
而補休也是有期限的!文章中提到,雇主跟勞工間原則上是自行協商約定,不過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不利雙方遵循,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也就是說若員工未能在期限內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依勞基法之規定核算加班費給員工!
以上是有關加班費以及加班費換補休時注意的事項,各位人資們還有碰到那些加班費常見問題嗎?也歡迎在專區內留言發問,會有專業的人資專家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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