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人員必知!「就業歧視」的定義,你了解多少?
▲招募人員必知!「就業歧視」的定義,你了解多少?(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所謂「就業歧視」之定義,已有函釋說明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 09 月 04 日勞職業字第 1010077980 號函:
「三、『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是以,新聞中議員所提及之舉例:
「為免觸法,故不得不刪除說明文字,進而導致徵求「男性」內衣模特兒,卻跑來很多女性應徵」
應屬招募人員對於法令規範存有誤解,蓋公司所要求、設定之標準,倘屬於執行職務所必須之標準(或者法規直接規範者),且無從透過輔導機具克服,此時要求即屬於正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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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滿足身心障礙者定額僱用人數,而限制招募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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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女性內衣廣告、試穿,而招募女性模特兒。
上開招募限制,皆係說明職業之「真實職業資格」,因此不會被認定屬於歧視範疇,蓋所稱就業歧視乃限制「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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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為何一定要歐巴桑(限制年齡與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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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搭建工人為何一定要男性?
相關工作其實男性、女性皆可從事,並非男性、年輕人就不能洗碗,女性工作者的身體素質、耐力,也不必然比男性低,倘若對於應徵者能力存有疑問,實則可透過「術科測驗」來斷定,例如:
實際進行洗碗、搭棚測驗
而非在人都沒看到前,即逕自予以拒絕、限制其獲取工作之可能性喔!!
誠然,就業歧視於裁處金額相當高(30~150萬),縱經地方主管機關經職權依法減少裁處,至少也需要負擔10萬元之罰鍰,故是否有必要檢討、修正,確實可以再討論,但對於法令的內容與規範,還是宜多加了解。
有關就業歧視之說明(含直接、間接歧視),亦可參本會官網文章:「什麼是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有哪些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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