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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分這 2 種!雇主依法有調查改善的義務、也會負連帶賠償責任

職場性騷擾分這 2 種!雇主依法有調查改善的義務、也會負連帶賠償責任-HR
▲職場性騷擾分這 2 種!雇主依法有調查改善的義務、也會負連帶賠償責任(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單說,職場性騷擾共分為二種類,本件嚴格上兩個應該都能吻合:

  • 敵意工作環境(第1款)

  • 交換式性騷擾(第2款)

所謂的敵意工作環境,是指:
員工在執行職務或在職場中,被雇主、同事或客戶等人,以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待,使得工作場所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脅迫性。

所謂的交換利益性騷擾,是指:
雇主利用職權,對受雇者明示、暗示,以「性」相關之條件作為繼續雇用、考績、報酬、升遷或獎懲等交換。

新聞中陳某為女助理之直屬上司,對該員有考績、升遷握有生殺大權,而陳某並利用職權、公務需求,取得該員通訊軟體,且明顯有傳送不當言詞之事實,亦有利用應酬、開車接送等時段(即執行職務時段)刻意進行肢體接觸…等情,因此構成性騷擾應無疑義。

但公司收到女助理申訴後,卻未予立即有效之改善措施,並經台北市勞動局認定違法裁處10萬元。

請務必注意,雇主依法有進行調查改善的義務,倘公司經調查後未能發現有性騷擾情事,仍屬於「有」完成相關義務;反之,若連調查未啟動,即屬違法!!

此外更要要注意,員工性騷擾同仁,雇主也會負連帶賠償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參照),因此對於員工之申訴,甚至員工未申訴僅是雇主聽到有風聲,請務必要積極處理、介入,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知悉」並未非以實質申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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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性騷擾發生雇主有義務負責!HR注意:當工作場所超過30人以上應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 罵人「禿頭」也構成性騷擾?離職員工遭解雇後上訴主管曾對他性騷擾,法官:禿頭與性別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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