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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事業單位與勞工必須了解的國民法官義務與權利

柒、國民法官制度提供給國民法官之勞動條件保護與個資、人身保護:

一、按第39條規定,事業單位因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應給予擔任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員工公假之期日,包括:1.國民法官選任期日2.審判期日。

(一)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原則上以一天以內結束為準,於選任期日30日前即會通知,員工請假時自可持選任期日之通知書,向事業單位請休公假。

(二)審判期日:

國民法官法並無規定明確之審判期日通知時點,蓋審判期日前須進行選任國民法官之程序與準備程序,時間長短實難預料,故留有彈性交由職業法官擬定審理計畫,預估審判所需期間後予以通知。但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仍可於事前接獲法院之開庭通知,並憑之向事業單位請休公假。原則上依照第66條第1項第5款,至遲於審判期日當日,法院即會告知預計審判期日之總日數。實際審理時耗時將可能超出法官原先預期,開庭日期可能會再為延長,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仍有義務必須參與完整之審判程序,直至終局評議完成,故身為勞工之國民法官有可能需事後向事業單位補提證明。

法院之審判期日通知應會一併告知預計審判期日總日數,因案情重大,可能涉及鑑定報告與鑑定人訊問、證人詰問等程序與辯論程序,可能至少需時一週,甚至兩週時間,更可能會因案情複雜而延長。雇主也可利用司法院公告之庭期查詢系統,將該國民參與審判之案號輸入查詢,確認該案之審判期日,作為請假核實之資料。

如有延長,法院應會再開立相關通知給予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俾憑辦理請假,惟如並未另發給開庭通知,同樣可利用上開庭期查詢系統,核實員工請休公假是否均是為執行國民法官職務。

二、此外,第39條尚規定,不得因員工擔任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因此在對於員工之考核上,不得因員工參與國民審判而對其有何不利評價,此為事業單位需特別留意者。

三、國民法官之到庭日費與旅費,不論是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審判期日到庭,均可支給日費與交通費,詳細標準請參〈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四、國民法官之保密措施:

(一)依第19條第4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二)依第25條規定,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
(三)依第41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四)第85條第3項規定,關於評議意見中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卷閱覽。
(五)如有他人意圖影響審判而違反第41條第2項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應處以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罰金。

五、國民法官之具體保護措施:

法院會依據具體情形,考量地區人際網路關係等特性,採取合適之保護措施,如於出入口設置安檢匣門、專人引導、使用專用出入口及通道、聯繫轄區警局派遣員警到場維持秩序、管制旁聽民眾之動線及旁聽證、審理期間集中住宿等方式,甚至由專人接送等措施,以避免國民法官等人遭受不當之騷擾。
另依照第96條規定,若有人意圖報復國民法官或影響國民法官之審判,而對國民法官、國民法官之親密親屬為犯罪行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捌、小結-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

上開整理之國民法官之義務與權利,整理如下表:

【宇恒週報】事業單位與勞工必須了解的國民法官義務與權利-HR
▲宇恒週報提供

【宇恒週報】事業單位與勞工必須了解的國民法官義務與權利-HR
宇恒週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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