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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翌日即終止契約者,其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究為1日或3日?

『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翌日即終止契約者,其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究為1日或3日?-HR
▲問題: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翌日即終止契約者,其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究為1日或3日?(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勞工在同ㄧ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ㄧ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ㄧ、六個月以上ㄧ年未滿者,三日。
二、ㄧ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ㄧ年加給ㄧ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其次,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勞工於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
而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得在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期間內排定特別休假,至於工作年資,於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係自受僱之當日起算,以故,勞工常誤以為其工作滿6個月之日、工作滿1年之日或工作滿1年之整倍數年之日,即取得特別休假請求權,然,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7日台(82)勞動2字第44064號函參照),因此,勞工自受僱日起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須滿一定期間之翌日仍在職,方才取得特別休假請求權。

2.在解釋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所稱「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自係指「勞工自受僱日起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13日臺(87)勞動2字第000711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得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係指自受僱日起算。台端如係85年10月31日到職,依規定自86年10月31日起,即取得七日特別休假請求權,...。」

  2. 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工於工作滿1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

3.是勞工繼續工作滿6個月之翌日仍在職者,係取得3天特別休假權利。

4.再者,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細繹本條文義可知道,當勞工於工作年資年滿6個月之翌日仍在職,而依法取得3天特別休假權利,即便於同日發生契約終止之事實,其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係3日,雇主自應按其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發給3天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第1目參照),絕非因勞工得行使排定特別休假權利期間僅在職1日,而誤解雇主僅須發給ㄧ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也就是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與勞工得行使排定特別休假權利期間之在職日數無關。

5.杜書伍先生說:「深思考的終極境界,就是對凡事「悟透」...我始終相信,思考是ㄧ切的核心,只有不斷的思考,才會產生思考的「品質」。有思考的品質,又常鍛鍊,才會產生「敏感度」,對事情能ㄧ針見血,產生洞察。能夠「多思考」,很多難題自然而然,會迎刃而解。」(註)

註.深思考的鍛鍊,杜書伍著,第18頁,天下雜誌出版。


『簡文成專欄』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之翌日即終止契約者,其特別休假未休之日數究為1日或3日?-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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