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制加班費常見 4 爭議!加班費一律換補休合法嗎?
▲3分鐘搞懂加班費申請制4大爭議問題!(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李明勳律師
許多雇主會施所謂加班申請制,並規範加班起算時點、加班最小單位、甚至規定加班費一律換補休。然而,這類加班費申請制度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真的沒問題嗎?
一、勞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雇主能否拒絕加班費申請?
許多雇主會在工作規則規定加班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簽核後,始完成加班手續,未完成申請者,不得加班費申請,此即所謂「加班申請制」。
然勞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是否一律不准加班費申請,目前民事法院多認為勞工不得申請加班。但行政法院多數認為,不論勞工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受領,勞工仍可申請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已明定工時推定效果,勞雇雙方應注意法院見解將隨之改變。
二、雇主規定加班起算時點,合法嗎?
有的雇主會針對加班費起算時點,明文規定自特定時點開始計算,並拒絕在起算時點開始前加班的加班費申請。
對於此等規定的合法性,有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勞基法保障勞工取得加班費之最低標準,依法無效。但也有法院認為,中間半小時相當於勞基法第35條的30分鐘之休息時間,是依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該規定應有效。
三、雇主規定加班費計算最小單位,合法嗎?
有的雇主會針對加班費計算最小單位進行規範(例如:規定每加滿30分鐘算半小時,加滿60分鐘算一小時),並拒絕加班未滿最小單位部分的加班費申請。但目前多數法院認為,這樣規定是無效的。
四、加班費一律換補休,合法嗎?
有的雇主會在工作規則規定(或要求勞工簽立同意書),加班費一律改換補休。
然而,勞基法第32條之1實施後,過往雇主透過工作規則或要求勞工簽立同意書,要求加班費一律改換補休,已被立法者所禁止。雇主如有意以加班費換補休,必須在個別加班事件發生時,經勞雇雙方協調並取得勞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歸納及整理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
目前多數民事法院認為加班申請制合法,但多數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見解相當分歧。
-
加班起算時點的合法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仍有歧異。
-
加班費計算最小單位,目前多數法院認為與勞基法規定不符。
-
加班費一律改換補休規定,因勞基法第32條之1實施後,已被禁止。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相關資料相當繁瑣且複雜,而加班費申請對於事業經營成本有重大影響,必要時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覺得加班費計算很麻煩?與勞工約定「定額加班費」要小心這點!
◆ 公司建構加班申請制並設定最小加班單位,若工作未達時間就可以不給加班費?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