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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傳勞動】如何避免遠距工作的勞動爭議?(上)

【電傳勞動】如何避免遠距工作的勞動爭議?(上)-HR
▲電傳勞動 | 如何避免遠距工作的勞動爭議?(上)(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跟大家討論,關於電傳勞動的法律問題,尤其現在後疫情時代,越來越多遠距工作的興起,這當中可能會衍生怎樣的勞動爭議?雇主、勞工部分又可以怎樣應對呢?以下,我們會以相關的法院實務判決,來和大家一起討論。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ㄧ、什麼是電傳勞動,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部所公告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所謂的電傳勞動為「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因此,我國對於電傳勞動的定義,主要著重於「事業場所外」的性質,並未如外國法令另有其餘標準(例如:日本有每周工時8小時以上的限制)。

既然,電傳勞動為「事業場所外」的性質,雇主雖然仍具有指揮監督的權限,但尚須受限於電腦通訊的限制,而在工作時間認定、雇主提供安全工作場所之義務、主管應如何執行勞動檢查、勞工非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認定、勞工獨立工作心理安全與集體勞動權等議題上,即常會產生相關爭議,因而,相較於一般傳統勞動關係的架構下,更加考驗雇主與勞工彼此間的信賴關係。

二、主管機關對此的意見?

為了處理上面的爭議,勞動部於該份「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指出須特別注意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的問題(工作時間應訂入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雇主仍應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雇主應詳實記載勞工工作時間、可透過勞工製作之工作紀錄、線上簽到等方式作為供勞動檢查之書面紀錄等等)。

三、具體爭議對應法律規範之討論:

(1)遠距打卡制不小心變成責任制?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節錄)
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為了避免遠距勞動工時認定不易的問題,勞動部建議採取「勞工事先申請、事後確實履行」的方式,若遇勞工加班的狀況時,亦建議採取「勞工事先申請或約定......回報實際加班時數,電傳雇主記載」的方式,因此,勞動部見解即是將電傳勞動之加班認定以「事先申請」為主要標準,並加重雇主程序監督義務(加班申請制、備置出勤紀錄等),以便雙方皆得事前掌握工作進度。

於是,這裡有個問題是,在過往一般勞動關係的狀況下,曾有主管機關函示表示,勞工於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若雇主未為反對意思下,雇主即應給予加班費(勞委會81年4月6日函),以避免加班申請制成為認定勞工加班時數的唯一依據!因此,電傳勞動於勞動部建議採「事先申請」下,是否、或應該如何適用上開主管函釋見解?則有待研究相關法院見解的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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