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傳勞動】如何避免遠距工作的勞動爭議?(上)
(2)走到哪裡都可以辦公,雇主如何盡到保護勞工安全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節錄)
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第2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
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負有提供安全衛生設施的義務,而在電傳勞動的情況中,雇主實質上並無法控制勞工的工作場域、更無從確保勞工工作所在的環境,因此,勞動部另有依照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讓雇主有告知勞工注意工作場所危害的義務。
不過上開勞動部法規,可能實際作用不大,雇主的告知義務並非當然產生後續免責的效果,因而,對於雇主較重要的部分,仍偏重於應如何確保員工工作行蹤安全?如何避免員工於工作途中,發生可能的職業災害?等相關問題(具體詳下點說明)。
(3)遠距如何認定勞工的職業災害?
因雇主無從支配勞工的工作環境,發生職業災害的話,勞工傷害與職務的「因果關係」舉證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尤其沒有固定工作場所之下,應該如何認定執行工作的交通等附隨行為呢?可能就是此類 電傳勞動 常會有的相關爭議。
實際的案例,請看我們「電傳勞動 | 如何避免遠距工作的勞動爭議?(下)」的介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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