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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準備離職:「也順便把紀錄銷毀吧!」修但欸!衝動的後果小心吃上官司

年後準備離職:「也順便把紀錄銷毀吧!」修但欸!衝動的後果小心吃上官司-HR
▲離職前不要把自己經手過的業務消除(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律師談吉他

不是你的電腦就不要毛手毛腳

年關將近,有些人可能想說藉著過個新年也換一份新的工作,並在離職之前把公司電腦裡、自己經手過的業務想說隨著自己的辭職,也一併消除。
但是修但幾勒!千萬別這麼做,否則可能會在和前公司分手之後,反而因為牽扯到刑事問題而繼續勾勾纏。

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如果刪除了別人電腦裡面的資料,其實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是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刑法第359條規定妨害電腦使用罪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行為。

實務上,本條其實是一條滿常用到的條文,舉例來說,除了離職或是在職期間把公司電腦資料刪除之外,另外還有修改電腦系統內部帳務資料以掩改自己A錢的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利用木馬程式抓取學校系統的學生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529號,本案是為了要把資料賣給補習班招生用)。這些被法院依照第359條判決有罪。

第359條到底寫的是什麼?

就條文當中的取得、刪除以及變更,應該是比較好理解的。然而其他構成要件,又是什麼意思呢?因為如前所述,法院常常用到這一條,也就免不了要對這條作出解釋了。

依照法院判決,「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權源或沒有正當事由,如:「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等情況都是屬於「無故」;另外也要參考個案人事時地物、受干擾、受侵害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而電磁紀錄在刑法第10條第6款其實有規定,電腦裡面的資料都屬於「電磁紀錄」。

而最後,什麼是「致生損害」呢?怎樣才叫作是損害?法院認為是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該侵害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
而參考許多判決來看,其實法院把致生損害拉的很寬,很多情形都會成立。比如說備份配偶通姦事實的行車記錄器,法院認為「配偶的隱私期待受損」是侵害(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離職前將客戶資料傳給自己,「影響公司的競爭優勢」也是損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所以簡單來說,只要不是自己的電腦或者是不屬於自己的電磁紀錄,最好就是原封不動還給別人,否則很容易一不小心就因為簡單的刪除或備份的行為,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啦(哭)!


本文由 律師談吉他 授權,原文標題《不是你的電腦就不要毛手毛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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