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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HR 必做的五件事!趕快檢查是否都做到了沒?

為避免類此爭議情況頻繁發生,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就工資及非工資給付項目詳加約定,雇主並應於每次給予勞工各種項目給付時,無論名目是伙食津貼、全勤獎金、通勤交通津貼、出差交通津貼、駐外津貼、海外差旅津貼、夜點費、誤餐費、值班津貼、久任獎金、績效獎金、證照津貼、年終考績獎金、員工分紅、危險津貼或保障年薪等,均仔細檢視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要件,明確於工資明細中記載是否屬於工資,並列於工資清冊中保存五年,以利勞資爭議發生時得以舉證釐清。

出勤異常及時更正機制建立了嗎?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只要是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只要出勤紀錄上記載勞工從刷進到刷退間的時間,都算是勞工的工作時間,除非雇主可以舉反證推翻。

由於勞事法第38條「工時推定」規定,若員工打卡簽到時間跟實際工作時間不符,而有早到遲退現象,形成異常出勤紀錄卻無任何糾正機制,一旦發生類似的勞資糾紛訴訟,將處於極端不利地位。

因此,建立「出勤紀錄及時更正機制」,就單純逗留工作場所並無加班事實的員工出勤紀錄,至少在每個月結算加班費時,就要進行校正,由員工確認是否提出加班申請,否則即應更正為單純的早到遲退。 

另外,應該在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審核流程」,並制訂加班申請辦法,嚴格執行加班申請或緊急加班之事後核備機制,一旦發生加班費之糾紛,雇主才能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規定作為反證,以免因勞事法第38條「工時推定」規定而無法舉證導致敗訴。

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修正了嗎?

自2022年1月18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公布,在育兒措施上,將有薪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有薪陪產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建構更友善之生養環境。

因此當勞工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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