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離職,叫她先說服同事後再考慮!面對要離職的員工,雇主可以拒絕嗎?
▲離職在法律上的性質為「形成權」:不需要同意即可發生?(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當員工已經向公司提出離職時,雇主能不能拒絕這項請求呢?近期有網友在社群媒體發問,應該如何說服主管讓她辭職?原PO表示,與主管面談了四個小時,並提出各種理由,如工作分配不均、薪水不成正比、與同事之間相處關係微妙(若事情做不好會被同事開玩笑地打頭)、想轉換跑道等等,主管聽完後仍說要她再考慮,即使原PO後來還是決定離職,沒想到主管卻表示要她說服同事,若同事願意讓原PO離職,他才會再考慮這份離職請求!
離職在法律上的性質為「形成權」:不需要同意即可發生
想要人才留下的心情其實不難理解,畢竟以現在的情況來說,要招募合適的人進來公司其實不是件容易的事,但面對員工提出的離職,雇主可以拒絕嗎?其實只要員工提出離職的意願,公司是不能拒絕的。
在專區當中,「雇主可不可以拖延、拒絕勞工的離職或退休申請?」一文便有明確提到,離職在法律上的性質,為法律上的「形成權」。而進一步解釋形成權,就是指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達到對方,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也就是說,形成權是一方說了算的權利,只要將自己的意見告知他方就能發生法律效果,這代表形成權這種權利行使在法律上是不需對方同意的。
雖然說不用對方同意,但不見得雇主就不能慰留,畢竟勞資關係如果能好聚好散還是很重要的,俗話說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相信這句話不管是在人資處理員工離職,或是員工本身要提離職時都很常聽見,即使江湖很大,也不能不保證之後不會有相見的一天。
離職預告期若員工未遵守,仍執意要離職的話?
另外,或許你也會想知道,員工若未遵照離職預告期,執意現在就離開可不可以呢?先來看勞基法上有關離職預告其的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專區文章「員工離職預告期間不足,能有效終止僱傭契約嗎」指出,原則上離職預告期是讓公司可以在這段期間內有緩衝時間找人、進行相關工作的處理,雖然勞基法上有規定期間,不過還是有員工「說走就走」的情況發生。
面對突如其來的離職,其實雇主也是不能拒絕的!但不代表員工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舉例來說,若先前雙方有約定過「離職預告期不足法定天數」的違約金,雇主是可以向員工要求;另外若公司也有因員工離職而受損,公司也能另外提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