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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 - 只要付資遣費就是合法辭退?想避免勞資爭議、人資得注意:EP.39

HR解惑小教室 - 只要付資遣費就是合法辭退?想避免勞資爭議、人資得注意:EP.39-360d才庫事業群
▲HR解惑小教室 - 只要付資遣費就是合法辭退?想避免勞資爭議、人資得注意:EP.39

本圖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放完年假剛回辦公室沒幾天,阿利就被主管叫進小房間,告知公司因為營運狀況不佳,決定資遣他,資遣費已經依法計算,離職日就訂在下周,阿利當下除了震驚還是震驚,回到自己的座位後,他越想越不對,難道企業只要給付資遣費就能隨意開除員工?自己只能摸摸鼻子包袱款款回家嗎?

案例

放完年假剛回辦公室沒幾天,阿利就被主管叫進小房間,告知公司因為營運狀況不佳,決定資遣他,資遣費已經依法計算,離職日就訂在下周,阿利當下除了震驚還是震驚,回到自己的座位後,他越想越不對,難道企業只要給付資遣費就能隨意開除員工?自己只能摸摸鼻子包袱款款回家嗎?

解答

雇主欲辭退勞工,依《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區分為經濟性資遣與懲戒性開除,經濟性資遣的具體事由,包含企業在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變更或者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狀況,簡單來說就是這些狀況的發生,不能夠怪罪或者是追究為員工的責任。

進行資遣時,雇主除了必須支付資遣費外,最重要的是,企業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使雇主沒辦法達到理想經營目的,也不能任意開除員工,而是要先採如約談、調職、教育訓練...各種措施後,最後不得已情況下才進行資遣,因為考慮到勞工是以工作換取報酬、薪水是維持生計的重要來源,企業與個人之間除了契約關係,也要顧慮到正當信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手段正當性。(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838 號民事判決)

以阿利的情形來說,他若是對公司主張的「離職事由」認定有所疑義,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雖然公司提供資遣費,但若被判定不符合法定事、未盡到遵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話,依然有可能在法院審查認定、確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與否後,判定是為違法資遣,仍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因此企業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準備好資遣費就可以開除勞工,還是要進行員工相關考核、提供具體事由與例證、並須雙方充分溝通,所有符合法令規範的相關流程都不能省去。

小提醒

資遣除需要付給員工資遣費外,提出資遣通知的時間,也必須遵守《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依員工工作年資為比例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需要10日前告知,3年以下須提前20日告知,3年以上須提前30日告知。如果沒有提前告知勞工,就需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在預告期間內,員工還可以請每周最多兩日的謀職假,雇主不得扣薪。

HR也要記得在員工離職10日前將其資料包含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違者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

Q:員工能力差,雇主就可以不付資遣費叫他走人嗎?
A:考量到雇主在招募選才時,應該已經過一套選考標準,來確定該員的能力與意願皆符合雇主所需,若是員工工作表現與預期有落差時,是不能主張採懲戒性的開除手段、不付資遣費,否則依勞動基準法、勞退條例規定,可處30萬至15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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