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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資」的錯誤理解:當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1條時不只要滿足法定要件與程序?

倘若事業單位認已被資遣勞工無法專心工作上,或有其他經營上之顧慮(如:經營秘密、資料保護),則雇主時實則可以使勞工於預告期間在家休息(謀職)、不用再進公司提供勞務。

使勞工賦閒在家,屬於「受領勞務遲延」

雇主即便於預告期間拒絕勞工提供勞務,但因雙方契約依然存續,且係雇主主動拒絕受領,故按民法第487條規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便勞工未提供勞務,也不改變雇主應支付薪資的義務;同理,因雙方契約依然存在,因此在該段期間勞工仍從與雇主,倘若雇主仍需勞工協助辦理交接...等事宜,雇主仍可請求勞工協助、勞工則不能拒絕,否則恐有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構成曠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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