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預告工資」的錯誤理解:當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1條時不只要滿足法定要件與程序?
倘若事業單位認已被資遣勞工無法專心工作上,或有其他經營上之顧慮(如:經營秘密、資料保護),則雇主時實則可以使勞工於預告期間在家休息(謀職)、不用再進公司提供勞務。
使勞工賦閒在家,屬於「受領勞務遲延」
雇主即便於預告期間拒絕勞工提供勞務,但因雙方契約依然存續,且係雇主主動拒絕受領,故按民法第487條規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便勞工未提供勞務,也不改變雇主應支付薪資的義務;同理,因雙方契約依然存在,因此在該段期間勞工仍從與雇主,倘若雇主仍需勞工協助辦理交接...等事宜,雇主仍可請求勞工協助、勞工則不能拒絕,否則恐有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構成曠職之虞。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事關勞工特休&工資!雇主身負差勤管理義務,每月核薪前要搞清楚!
◆ 『簡文成專欄』雇主與所屬高階勞工約定每月工資已折入一定時數延時工資及休假日加班費者,該延時工資及休假日加班費究係應稅或免稅?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