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起,核釋身權法第96條「無正當理由」生效!符合這些情事之一都會面臨裁罰
▲5/1起,核釋身權法第96條「無正當理由」生效!符合這些情事之一都會面臨裁罰(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工局)
文/胡珈瑋
企業人資注意!近期台北市勞工局已就特定期間內無開立身障職缺、無辦理公開招募行為之未足額企業進行開罰。今年(2023)二月初勞動部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而所稱的「無正當理由」,將自五月起生效。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發署先前表示,統計111年11月全國義務單位1萬8,136家,應進用身心障礙者6萬2,527人,實際已進用9萬894人,進用率達145.37%,但仍有一成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且其中約有300家私立單位連續5年未足額!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也針對特定期間內無開立身障職缺、無辦理公開招募行為之未足額企業進行開罰,也同時提供各項協助獎勵措施,鼓勵企業足額進用以符法令。
而5月1日馬上就要到了,屆時若有單位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企業,發生下列情事之一將面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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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裁罰違反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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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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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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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改善計畫且拒絕勞工主管機關公開招募等等。
解釋令
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指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者。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內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
(二)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身心障礙者仍無法勝任。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者。
解釋令也將自112年5月1日生效,人資們要小心,若義務單位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將可能面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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