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8小時=曠職?首先必須釐清曠職的定義「該到沒到」!
▲如果勞工上班沒有打卡當然也不算曠職,曠職是「該到沒到」(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曠職的定義很簡單-該到沒到
只要有到公司、有工作事實,那就不能算曠職
嚴重遲到、未假早退,都不能算是曠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
「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上面這個函釋的要旨是:
「勞工一年內遲到、早退達七十二次,雇主可否以遲到、早退三次各為曠工半日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所以很明顯,遲到、早退累積起來
那就是勞工出勤狀況很糟糕
遲到+早退8小時,不會變成曠職
另外,如果勞工上班沒有打卡
當然也不算曠職
曠職是「該到沒到」
曠職是「該到沒到」
曠職是「該到沒到」
沒打卡≠該到沒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 (80)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沒打卡,雇主要確認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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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事實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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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作事實就是沒有
對於遲到、早退或不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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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透過績效考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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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定考勤獎金、全勤獎金
但不能直接以曠職論
順便提醒,上面的獎金與勞工的工作狀況直接相關
都是工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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