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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媽媽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懶人包整理產前到產後注意事項
▲職場媽媽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懶人包整理產前到產後注意事項(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後製)
文/胡珈瑋
五月的第二個禮拜天是屬於全天下母親的日子,而身為媽媽又是職場員工,付出的辛勞可以說是無人能比!今天編輯就來為大家簡介職場媽媽們有什麼相關福利與權益須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準媽媽的產檢假日數與準爸爸的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由 5 日增加為 7 日!
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給全薪,而且不能扣全勤或影響考績等),其中各逾 5 日之第 6 日、第 7 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地方有這些:新增陪產檢假,5 日增為 7 日
安胎假
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安胎假期間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檢假、安胎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你們都知道嗎?|劉哥的律師日記
產假+流產假(流產假算在勞基法內產假的規定中)
產假只看女性勞工分娩或流產的事實,並不論女性勞工已婚或未婚、也不分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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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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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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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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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人資須注意的地方是,產假為強制規範!產假權利不可拋棄,故就算勞工同意、甚至勞工主動希望出勤,雇主也不能使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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