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參加員工旅遊,想讓他們使用特休要怎麼做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員工拒絕參與旅遊期間,公司不能正常營運不可歸責勞工(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不管甚麼事情都不能阻擋、阻礙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特別休假的排定權在勞工;雇主只有提出協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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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當然可以協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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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就是回歸勞工排定的結果
對,特別休假就是帝王條款、就是這麼的霸道
雖然有管理手段可以因應,但原則上還是不能拒絕給假
辦理員工旅遊能不能請勞工申請特別休假?
其實並不是絕對不可以,操作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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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表示將辦理員工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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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自由參加、不參加不會有任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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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員工旅遊的舉辦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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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者需要自行以特別休假請假
勞工自行選擇參加,這時候就不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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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充分決定、選擇參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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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很明確(明確使勞工知道請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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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要件很明確(明確告知需要使用自假)
這樣的狀態下,勞工選擇參加員工旅遊就代表同意排定特別休假
不過實務中更多的狀況是「雇主強制員工參加」
不參加的話公司也因公司當天不開而要求勞工請假
當然,這都是違法的作法
這時候又要拿出民法第487條了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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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員工旅遊是雇主片面決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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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員工旅遊期間不能正常營運,是雇主辦活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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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參與旅遊期間,公司不能正常營運不可歸責勞工
是雇主辦員工旅遊,導致勞工不能提供勞務,雇主需負責
當然,一定會有人說法律沒要求雇主辦員工旅遊,這麼斤斤計較我以後不辦了
說真的,要給員工福利還給的這麼心不甘情不願
那真的乾脆不要辦,或直接兌現給員工
辦員旅的目的是鼓勵、激勵員工
搞活動搞到最後員工只感到賭爛,花錢惹惱員工,有必要嗎?
(▲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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