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職災勞工自請退休後繼續因在職期間遭遇之職災治療者,雇主是否仍應負職災補償責任?
4. 另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3月28日台勞動3字第14368號函(註2)表示:「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前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八日台﹙八十﹚勞動三字第○六一七九號函釋在案,故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順序予以死亡補償,惟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充之,其差額部份,雇主應予補足。」
即本函釋認於勞工退休後,因在職期間之職業災害死亡者,雇主仍有義務給予死亡補償,惟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充之,雇主僅就其差額部份予以補足,這則函釋明顯與前揭內政部75年8月20日勞司發字第11487號函相矛盾,且以退休金抵充職災補償也同樣抵觸勞基法第61條第2項後段「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的規定,何況退休金性質與職災補償性質不同,二個不同性質之給付,根本不得抵充。
再者,雇主發給之退休金,其受領對象為「勞工本人」,而死亡補償受領對象為「勞工之遺屬」(勞基法第59條第4款),雇主何以得以勞工受領之退休金抵充應發給「勞工之遺屬」之死亡補償?更何況前述情形涉及二個個別 獨立之請求權,即退休金請求權及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應不生抵充之問題。
5. 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布之函釋如有相互矛盾情形,除給人民不知所云的感覺外,也容易造成勞資間的爭執。本人爰協助函詢勞動部,勞動部從善如流以105年12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2820號函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3月28日台(83)勞動3字第14368號函自106年1月1日停止適用,嗣又再發布勞動部106年2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3076號函略以:「ㄧ、本部業以105年12月20日勞動2字第1050132820號函將旨揭函釋自106年便1月1日停止適用(諒達)。二、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償其必需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旨揭函釋停止適用後,雇主應如何給付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及其退休金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故勞工因同ㄧ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之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充之。」
6. 從前述說明可知,對於勞工退休後,如因在職期間遭遇之職災而有繼續就醫、不能工作、失能或死亡者,雇主是否仍應繼續負職災補償責任,本文認,同法第61條第2項既已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而條文所稱「離職」,自係包括勞工自請退休,又如前所述,勞工自請退休後,如因在職期間發生之職業災害而死亡者,涉及退休金請求權及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二個分別獨立之請求權,二者性質不同,依民法第321條規定,不得抵充,雇主應發給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
此外,勞工自請退休後,如因在職期間之職災而有繼續就醫,雇主應給予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如失能者,應給予失能補償;惟就原領工資補償部分,雇主不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蓋因勞工退休,即表示該勞工退出職場,不須再工作,且退休金亦寓有給付退休勞工經濟生活之保障的功能,故,不生勞工得請領原領工資補償之問題。
7. 英偉達公司CEO黃仁勳博士應邀在台灣大學2023年畢業典禮演講時所說的名言:「Run, don’t walk. Remember, either you’re running for food, or you are running from becoming food. And oftentimes, you can’t tell which. Either way, run.」,似乎很多家媒體誤把 either … or … 那句直接轉化成 Run for food, or become food!(不追食物就變成食物,或不打獵就變成獵物),那真不折不扣變成示警威脅,但講者並不是那樣說啊!加入脈絡來看,整篇演講用他個人的故事和經驗來傳達創業和經營路上的堅毅、堅持和堅定。
全文基調是肯定畢業生的未來潛力並以過來人的經驗予以鼓勵,語氣是認為新鮮人有能力擁抱例如人工智慧這樣的新科技。
三段故事當中有許多重要價值,包括面對失敗的謙卑、為了正確的事情要能熬過痛苦與折磨、為了成功需要懂得捨棄。接續在故事之後,才是我們聚焦的這句話,我認為帶出的是鼓勵積極嘗試、努力追求成長與成就的訊息,而不是警告大家不夠兇就會被吃掉。回到焦點句,先貼字翻譯「跑吧,不要慢慢走。記住,不論你在奔走覓食,或是躲避被掠食。很多時候,你也分不清楚。無論覓食或逃離,跑吧。」(註3)
一句名言翻譯不精準,將造成名言原意失準,原味盡失,同樣地,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究應如何解釋,才能不失原條文之「真意」,也須謹慎敬業為之。
註1.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按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查原審既認定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退休,且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在職期間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則上訴人因職業災害受傷,已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予以補償,退休之後,兩造間勞雇關係已消滅,即無適用該條款之餘地。從而,上訴人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後即自九十一年四月份至同年十二月份原領工資四十一萬零三百八十二元之補償及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補償金一百七十五萬零六百五十六元,自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按月於每月七日給付四萬五千五百九十八元,並均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註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臺(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勞工死亡時,如已同時符合支領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費之要件,可擇領其中較優者。」
註3.摘錄自「浩爾譯世界,https://ppt.cc/fwHZMx」。
全觀公司、感恩企管公司及勞資雙贏企管公司董事長寫於2016.6.18;2023.6.13修改
企業管理制度輔導及人資勞動法令諮詢請電0972-712-101或0975-391-669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你還可以看這裡的推薦文章:
◆ 『簡文成專欄』職災勞工受領雇主給付之「必需醫療費用補償」,應否併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宇恒勞動報】一別兩寬?-職災勞工自請離職後,是否仍能請求原領工資補償?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