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表示要給付債務(勞動力),則雇主此時屬債權人,可拒絕領受!
不過大多是針對特定狀況
例如:定暫時狀態、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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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女工被雇主命令在家、不用進公司,雇主還不一定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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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勞工到公司並且有擾亂的行為產生,反而可能是女工有踰矩行為
大家都文明人,文明人做文明事
真的覺得被命令在家休養有問題,為確保自身權益
應該是依民法第235條以通知代替給付: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命勞工在家休養)
勞工提供勞務一定需要雇主配合(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從屬於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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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勞工)可以準備給付之情事(依然要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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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債權人(雇主),以代提出(代替實際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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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依然可以主張受領勞務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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