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加碼留人就能阻止離開!盤點勞工被老闆強留時常見的 5 種情況
▲談離職跟談分手確實是很像。能不能好聚好散,也是考驗著勞資雙方的氣度跟能力。雖然我不希望大家離職時被情勒,但還是希望盡量能漂亮的轉身離開。(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Mike Kuo
從業這幾年,遇過幾例類似的案件,在人選提離準備入職新公司時,卻意外的被老東家各種強留,輕則心緒受挫,重則讓新公司不耐久候、以致職涯更上一層樓的機會告吹。
盤點老闆們常拿來阻止勞方離開的手法及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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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離職公司運作會受影響,必須找到替補人選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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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尚未完成,結束後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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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一走了之,我要用我在業界的影響力讓你混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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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入職時給你簽了特別的離職條款,所以你不准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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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給你多少?我加薪升職留你下來
在此為各位分析各種情境,希望日後在職涯上遇到類似的情況,大家都能心裡有個底。
情境1-2
每當人選告訴我說,他希望在老東家有個好收尾後再走,我都是抱持肯定的態度。確實這是職場上認真負責的展現,但在老東家的利益以及自己的利益之間,還是得適當的做出取捨。畢竟在商言商,你在乎老闆的利益,老闆卻不見得會在乎你的。
我希望跟大家溝通一個觀念,在法理上對老東家的責任,請參考勞基法所規範的離職通知期。至於老闆哇哇叫著說沒有替補人選、專案尚未結束,抱歉,那是公司的責任,不是你的責任。
情境3
我其實認為大多數講這句話的老闆沒這樣的能耐。試想,若一個在業界能呼風喚雨的老闆,應該會是個成熟的商業人士吧?公司不會因為一名員工或幹部的離去而崩坍吧?應該會有好聚好散的氣度吧?
又試想,若你離開前有服滿離職通知期、做好交接,業界其他老闆認可你義務已盡,那前東家又何來立場告訴其他公司不建議聘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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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4
這種情境通常是以前入職時,不小心簽了離職通知期需2個月/3個月以上的條款。若是大公司副總、總經理等級之類的重大職位,還能理解是因為職務重要故需要有足夠時間接班。但我也看過明明是經辦等級的位置,卻被要求簽這樣的賣身契,那我就會傾向認定是公司為了防堵員工騎驢找馬,畢竟少有新公司願意等人2-3個月以上的。
若不慎簽過這樣的喪權辱國條約,怎麼辦?不要緊張,照台灣的現行規範,勞動契約是不能凌駕勞基法的,簽2個月也好、3個月也罷,總之當服完勞基法規範的離職通知期後,就算盡了義務、能離職了。不信的話,打通電話給勞動部,你會問到一樣的答案。
也不乏看過老闆拿賣身契威脅要告,但那也只能嚇嚇人罷了。
情境5
加碼留人這回事就很微妙了,先說結論,實務上我們遇過的案例,這樣被留下來的多半不會有好下場。
試想,既然公司付得起,為什麼等你要跳槽才急著給?真的加碼留人,公司會不會其實心裡不舒坦?有沒有可能只是先留著你解燃眉之急?等到有合適的頂替人選再踢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