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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漏打卡,雇主可透過各種方式確認有無出勤,不能直接構成曠職!

勞工漏打卡,雇主可透過各種方式確認有無出勤,不能直接構成曠職!-HR
▲按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且出勤紀錄應該紀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倘若雇主未詳實登載勞工出勤狀況,是「雇主」遭到裁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員工漏打卡,可以視同曠職

實務中,有許多公司會有此類規範,然此規範是否適法呢?我們可以先參考以下法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5、6項: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按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且出勤紀錄應該紀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倘若雇主未詳實登載勞工出勤狀況,是「雇主」遭到裁處。

因此紀載勞工出勤狀況的義務,依法自然是還是在雇主身上。

  • 勞工有配合製作出勤紀錄的協力義務

  • 勞工未協助辦理,雇主可以管理規則 進行管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80年9月24日臺(80)勞動二字第24671號: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

按一般常理而言,即使勞工沒有打卡雇主依然可以有諸多辦法知悉勞工出勤狀況,例如:

  1. 監視器

  2. 工作業務執行狀況

  3. 甚至是主管、同事協助確認

勞工漏打卡,雇主可透過各種方式確認有無出勤,不能直接構成曠職!-HR推薦閱讀:遲到+早退8小時=曠職?首先必須釐清曠職的定義「該到沒到」!

因此,縱使勞工沒打卡/漏打卡,雇主依然有可能透過各種方式確認勞工有否出勤,而勞工倘若有出勤自然不能構成曠職。

雖然按函解內容「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的說法,似乎能反面表示「沒有依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就能構成曠職」,但真的能如此解釋嗎?

對此,我們可再進一步釐清「曠工」的概念,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倘已到工作場所,尚不能謂係『曠工』。」

曠工係指「無故應出勤而未出勤」

因此,認定曠工之要件有二:

  1. 無故未出勤,無故為重點,未出勤其次

  2. 有否到工,若有到工,即不屬曠工(只能任遲到、早退)

基於遲到、早退都不屬於勞基法上的「曠工」,雇主自然也不能以勞工「累計」遲到、早退時數達一日工時,即逕認勞工構成曠工一日。

承上,若勞工確實有到班,僅是因疏漏而未打卡,即不符曠工要件並不能認定有構成曠工;而對於漏打卡的勞工,公司可以透過管理規則、考績甚至影響全勤等方式辦理。

此外,無論是漏打卡、遲到或早退,都不能強迫勞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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