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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時,在勞基法第59條部分,有哪些權利可能需要注意呢?
二、職災補償之性質:雇主之無過失責任
1. 損失填補:
按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此與依民法規定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不同;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B老闆對於A烹飪蟹肉業務上發生燙傷,不問B老闆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A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2. 補償條件:
按勞基法59條1款,A因長期使用鍋鏟炒蟹肉而有肌腱發炎,B老闆須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且次按同條2款,A於職災燙傷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廚師工作,B老闆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第按同條3款,A因三度燙傷經醫院診斷不能痊癒,B老闆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最後,勞基法60條,前揭B老闆依勞工保險條例補償,得抵充就A同一燙傷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小結】
各位職場上的朋友,平常除了務必在工作中小心安全以外,倘若不幸於執行職務中,因而發生事故或因此受傷,除相關的法律求償責任外,上開勞動基準法所提及的職災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補償、或失能補償等權益,大家也再特別留意一下喔!
【參考之判決】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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