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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是勞工法定權利,若其行使權利應否被苛責、甚至因而面臨資遣?

請假是勞工法定權利,若其行使權利應否被苛責、甚至因而面臨資遣?-HR
▲勞基法已於第70賦予雇主制定工作規則之權利,而其中即包含「請假」,因此雇主確可以制定請假程序(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員工一直請假,雇主能否因此資遣勞工

勞動基準法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前揭法規範所示,勞工請假屬於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勞工可選擇是否請假),因此本會過往有撰文說明:

「雇主無請假『准駁權』,僅得審查『請假事由是否正當』」

既然「請假」係勞工法定權利,那麼勞工行使權利是否應被苛責、甚至因請假而面臨資遣呢?

此疑問參以下判決即應可獲得解答: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至被上訴人請假太多部分,依上訴人提出之請假資料,被上訴人請假日數確較一般勞工為多,惟既經合法准假,應係被上訴人依法令或規章享有之權益。」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均依上訴人規定之流程請假並經上訴人核准,日數亦未超過上訴人規定之上限,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尚難認其有主觀上能為而不為 或客觀上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

從以上二判決說明:

  • 合法的請假乃勞工之權

  • 能被因請假而認定是不能勝任工作
    (無論是「主觀上能為而不為」還是「客觀上能力不能勝任」)

請假是勞工法定權利,若其行使權利應否被苛責、甚至因而面臨資遣?-HR推薦閱讀:常常覺得員工愛請假!雇主可以拒絕勞工的請假嗎?

請假固然屬於勞工的權利,但也別忘了誠信原則

民法 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勞工固然可以依法行使其權利,既屬「法定權利」雇主自不得據此作為終止契約的理由;但權利之行使仍應有所限度,倘若勞工請假有違反規定、惡意濫用,則仍可能有例外喔!!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

勞基法已於第70賦予雇主制定工作規則之權利,而其中即包含「請假」,因此雇主確可以制定請假程序;此外,勞工請假規則 亦有賦予雇主「審查請假事由」的權利: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倘若勞工請假事時與事由不符,雇主自得予以適當懲戒;惟雇主在行使該審查權利時也應合理公正才是,畢竟並非所有請假事由皆可提出證明文件,故一般而言,除勞工有長期、常態性請假,否則仍不建議雇主嚴格審查請假文件。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勞工放(請)假?-假有四種,各有不同|曾翔專欄
◆ 勞工多日未請假而曠工,雇主可以直接解僱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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